变更姓名须知
户证服务
|2014-07-02 09:54:35
|来源:华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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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理由充分的,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申请: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属在校学生的须到所属院系——学生工作部——教务处——招生办——保卫处户籍室审批。
二、变更姓名正当理由通常是指:
1.冠夫姓的妇女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
2.僧人、道士、尼姑等还俗,法名改俗名的;
3.姓名含有社会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文字的等。
原则上,领了身份证后,没有正当理由是不办理姓名变更的。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因录取名册已上报教育部,档案及毕业证的姓名很难变更,因此在校期间如不属上述正当理由是不能变更姓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