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活动场地注意事项

校卫工作 |2014-07-02 10:54:21 |来源:华南师范大学 |评论:0

1.申请举办活动的单位,必须持盖有相对分管行政领导单位公章的申请证明,方可到保卫武装处校卫队申请活动场地;并写明活动内容、具体时间、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2.凡举办捐款捐助、义卖扶贫性质的活动,除有关院系同意外,还需有校学生部、校团委的同意。
3.申请举办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经批准的活动内容、时间和地点进行。如有变更或取消,必须在批准活动举办开始的时间前,通知保卫处校卫队。
4.申请举办活动的单位,不得在举办活动中为赞助商进行经营性或促销商品的宣传性的活动。一经发现,将被立即取消本次活动。
5.申请举办活动的单位,不得长期或永久性地申请某一地点,为本单位的活动场地。此类申请,不予批准。
6.申请举办活动的单位,不得举办向参与人收取任何费用。凡要收取费用的活动,不予批准。
7.经批准活动的场地,如遇校内举办重大活动时,举办活动的单位必须暂停,让予学校的活动先行举办。
8.申请举办活动的单位,必须将经批准的申请书,带到活动现场。在活动现场要服从保卫人员的管理和检查。
   保卫处
2009年10月16日
 

注:校卫队办公地址详见保卫处主页“滚动新闻”指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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