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业务须知

校园消防 |2014-07-02 10:31:22 |来源:华南师范大学 |评论:0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请函;
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3、历次审核意见的复印件;
4、消防产品及防火材料相关资料(3C认证证书型式认可证书或型式检验报告或强制检验报告);
5、建筑、装修、消防系统的工程竣工图(高层民用建筑、地下建筑应另提供电子文档),包括:
(1)建筑图纸:总平面图、楼层平面图、能反映建筑高度的立面或剖面图;
(2)装修图纸:楼层装修平面布置图、天花图、能反映地面及墙面装修材料的图纸;
(3)消防系统图纸:消防平面布置图、系统图、室内外消防给水图、水泵房及屋顶水箱平面图、气体
灭火系统平面图,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系统的逻辑关系图及说明书原件;
6、施工单位提供相应的《消防系统施工资质证书》;
7、钢结构防火喷涂施工记录及检测报告;
8、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其他资料,包括: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调试报告;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室内消火栓系统:试压记录表、管网冲洗记录、联动试验记录表;
(3)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输送管道试验记录、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4)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5)相关文件、记录、资料等清单。
 
注:
1、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验收只需提供1-4项、5项第2款资料;
2、自动消防系统工程验收只需提供1-4项、6-9项及5项第3款资料;
3、除图纸外,其他资料分类装订成册。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前准备条件:
1、申请消防验收的工程必须完全竣工(包括土建、消防系统、装修等工程);
2、自动消防系统及设施功能均已调试并正常运行;
3、建筑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验收;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准备必要的验收装备及器材,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及技术人员均应参加。
4、验收操作参照各种表格。

标签:须知 建筑工程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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