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校内各学院、系(所)、单位、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1年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行政一把手是学校第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校内各部处、院系(所)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必须十分重视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本单位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本单位各科(室)、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及教职工都有组织、参加灭火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本单位各科(室)、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本单位的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校内的重点防火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员。消防安全管理员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定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本单位的义务消防队;
(七)在教职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教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消防安全管理员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保卫武装处对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员开展消防安全,并担负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员、义务消防人员的消防培训工作。指导、参与各单位的消防演练;各部处、院系(所)等单位对其下属单位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有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还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家属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居委会和保卫处共同监督管理。
第九条 校内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由学校主管基建的单位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依照有关消防法规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学生宿舍(课室)、食堂(餐厅)、礼(会)堂、体育场(馆)、图场(市场)、公共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校内住宿部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室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四)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
(五)高层公寓楼、教学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及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公共建筑;
(六)重要的科研单位;
(七)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在职人数的20%比例组建义务消防队,并将名单交保卫武装处备案。
第十二条 多个单位同在一个重点防火区域的,由各单位按在职人数的20%比例,确定义务消防员,共同组成本重点防火区域的义务消防队。
第十三条 建筑或装修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并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一)依法输建筑或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消防安全人员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管理人员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消防设施、器材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四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领导及管理人员,要高度重视防火工作,在公众聚集场所开放使用期间必须做到:
(一)严格控制火源,管理人员对使用火源者要及时劝阻;
(二)安全出口要设置明显的标志,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设置在通道上防盗门的锁必须打开;
(三)必须按规定要求配足消防器材,并保持消防器材处于良好状态;
(四)管理人员要坚守岗位,不能擅离职守。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的主管部门,对学生宿舍要严格管理。严禁在宿舍内焚烧废纸;严禁使用明火照明;严禁乱拉乱接电源;严禁违章用电。
第十六条 在我校承包工程的建筑队,需搭建临时性工棚、住房等建筑物的,要按有关规定申报。经有关部门同意批准后,按指定地点和面积搭建。并要按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及器材。
第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系(所)不得在自属管辖区内乱搭乱建临时建筑;不得在消防通道中堆放物品,不得将消防通道改为其他用途,不得在通道口设置长期不开的铁栅门。
第十八条 校内各生产单位不得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再设置住宿业务。
第十九条 在校内从事以下行为或活动时,除事先要做好预防工作外,必须报保卫武装处同意:
(一)凡需在校内举办焰火、适篝火、荧火、烛火晚会的;
(二)需焚烧大批量的垃圾或枯枝草木的;
(三)需销毁一定数量的易燃易爆物品的;
(四)在二层楼以上安装防盗门窗等,需使用电焊、火焊的。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 保卫武装处除每年年底和重大节假日要开展全校性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外,平时还将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各单位的防火情况进行安全检查。被检查单位应有领导参加,并应主动提供情况和资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尽快改正。
第二十一条 保卫武装处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有重大火险、火灾隐患及严惩违反“消防法”规定的单位,应及时向被检单位发生《火险、火灾隐患通知书》,并监督整改。被检单位防火责任人应立即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保卫武装处存档。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至少每委离自行组织一次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灭火器材配置及其有效情况;
(四)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六)有碍消防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火 灾 扑 救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报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给报警人提供方便;严禁谎报火警。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保卫武装处消防人员及火灾区域的义务消防人员要尽快赶至火灾现场。在消防部门未赶门前,由保卫武装处统一组织指挥扑救工作。起火单位要积极配合,调动人力,控制火势;任何发现或听到火警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支援参加灭火救灾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在扑救火灾过程中,保卫武装处根据火势火情,有权决定灭火对策;有权调动学校人力、物力参加灭火;有权组织调动校内车辆、供水供电、电讯、医疗等部门参与灭火救灾。
第二十六条 火灾扑来后,失火单位或个人要配合保卫武装处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查明起火原因,写出火灾事实情况。保卫武装处将根据事故性质、情节和后果,向学校第一防火责任人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并要将以上情况备案存档。
第六章 消防设备的配制、维护及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及器材处于良好状态的义务。严禁将消防设施挪作他用。非灭火需要,动用消防设施须经保卫武装处同意。
第二十八条 凡设有火灾自动报警或自动喷淋设施的单位,必须与有关厂商签订合,确保其设施时刻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九条 学校配备在学生宿舍、教学楼、科研楼等各类大楼中的消防设备,如:消防栓、水龙带、水枪、自动灭火喷头等,由使用、管理该大楼的单位负责维护和保养;同一栋大楼,由多个单位使用及管理的,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管辖区域内的消防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各单位要加强对消防设备的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条 各单位维护消防设备和配置消防器材费用由各单位支付。各单位、特别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保证每年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一定的经费投入。
第三十一条 除家属区内已出售给教职工的住房的消防器材的配备以及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所需经费由住户负责外,保卫武装处负责以下消防设施的维护及灭火器材的配备:
(一)位处无单位管理部位的露天消防栓;
(二)学校行政办公楼内的消防设备;
(三) 对还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家属区内学校出租房的消防设备。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二条 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措施落实,防火组织制度健全,火险隐患消除及时,消防器材设施保管完好,无火险事故,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积极支援临近单位或居民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成绩的;
(三)在扑救火灾中,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四)在防火工作中的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的,保卫武装处可向学校第一防火责任人建议,根据情节轻重给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违反“消防法”规定,不依照本规定落实消防工作的;
(二)经保卫武装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迟迟不予整改的;
(三)消防器材管理保护不善,长期不予维护保养,致使消防设备严重损坏的;
(四)发生火灾事故,但未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也无人员伤亡的。
第三十四条 发生火灾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每年年终评比前,由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对全校各院系、各单位的防火工作进行评审。经评审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同时取消对不合格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年终的一切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华南师范保卫武装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