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师范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校内制度 |2014-07-02 09:31:16 |来源:华南师范大学 |评论: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学校稳定,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籍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含离、退休教职工)。
第三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家属及其他进入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安全保卫工作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华师大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规定的职责,切实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
第五条  维护校园治安秩序是每个师生员工义不容辞的责任,人人都要关心校园秩序,群策群力,群防群治,创造一个安静、祥和的校园氛围。
第六条  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及突发事件,所在单位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及时向学校领导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保护好现场,并积极配合公安保卫部门做好调查、抢救及善后工作。
第七条  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和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员,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八条  学校对在治安综合治理、安全文明小区建设或者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中成绩显著者予以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章  管 理规 定
第九条  法纪、安全教育。对师生员工、家属及在校的临时工经常进行法纪、安全教育,使之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以减少案件和事故的发生,确保一方平安。
对有不良行为习惯和有轻微违法行为人员,要认真做好帮教工作。对“两劳”释放人员要由专人进行重点帮教,切实做好思想教育和转化工作,减少违法犯罪现象,严防重新犯罪。协助行政做好集体户口的管理。
维护好俱乐部、文化广场、宿舍区等公共场所及其他易发案部位的治安秩序,搞好管理。
坚决同少数的打架斗殴、黄赌毒、偷摸等危害治安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条  重点要害部位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对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有害菌类以及珍贵文物、机密文件、图纸、资料等管理规定建立专项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到人。防止火灾和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对重要教学、生活设施,仓库、办公大楼,存放现金、有价证券、印鉴、贵重物资、仪器设备的地方,以及其他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加强安全防范,做到人防、技防相结合,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经常进行安全检查。重点要害部位的领导或治安、防火责任人,要经常检查,并按公安、保卫部门的意见,认真整改事故隐患。
配合当地公安机关积极加强侦察破案,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
第十二条  校园治安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破坏学校的土地、校舍、工厂、农场、设备及其它设施,或者进行有损学校权益、影响教学秩序的活动。
(二)外来人员进入学校,必须持有效证件在校门登记,未经许可不得入校。严禁翻墙、爬门,或者盗用、冒用其他人证件混入学校。
(三)国内新闻记者进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并经校宣传统战部同意。
外国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校采访,必须持有广东省或广州市政府外事机关和港澳台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前与学校外事处联系,并经校宣传统战部允许后,方可进校采访。
(四)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校办理公务(业务),应经广东省、广州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校。
(五)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华桥、港澳台人员,须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方可进校。
(六)依照 第十二条第(三)、(四)、(五)项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如有违反,师生员工有校向保卫武装处报告,保卫武装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责令其离开学校。
(七)严禁携带各种凶器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经允许的除外)进入学校。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贩卖、携带管制范围的枪械、刀具。
(八)学校门卫有权对离校车辆或物品进行必要的检查。
(九)严禁在校内打架斗殴、酗酒滋事、侮辱和欺凌殴打师生员工或者进行其他非法活动。
(十)严禁无理纠缠学校领导,扰乱教学、科研、工作、生活和公共场所秩序。
(十一)严厉打击“黄、赌、毒”等“七害”活动,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抵制各种反动、腐朽没落思想的侵蚀,维护校园稳定。
(十二)严禁盗窃、哄抢、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坏财物。
(十三)严禁窝藏、销毁、转移或者购买赃物。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
(一)坚持校园值班巡逻制度,组织专(兼)职巡逻队伍,加大防范力度,确保公共场所安全。
(二)严禁在校园内张贴(张挂)内容反动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大小字报和宣传品。
(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组织集会、游行、示威和请愿、静坐。
(四)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开办以营利为目的的文娱场所和商业网点;经允许开办的,应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不得干扰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五)禁止在公共场所搂抱接吻、调情猥亵或者进行伤风败俗的活动。
(六)深夜十二点,仍在公共场所逗留的人员,应接受执勤人员的盘查(检查),不得阻挠或者妨碍执勤人员执行公务。
(七)禁止紧靠学校围墙搞临时搭建。非经允许,不得在围墙开门。
第十四条 外来人口管理
(一)工程队、建筑队的民工,校内各单位雇请的临时工、合同工(含保安员),各类短期培训班学生,以及住在校内的一切流动人口,在进校三至五天内,必须持有效证件到保卫武装处办理“临时出入证”,填写“外来人员登记表”。
(二)雇用单位应配置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教育外来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保卫武装处有权到外来人员宿舍和工棚进行检查或者抽查,对“三证”皆无的外来人员,可依据校规将其逐出校园。
(四)各单位或职工在校内的房产,租借他人使用的,必须办理租借手续,把租借人有关情况向保卫武装处通报。
(五)受雇家政人员(保姆、钟点工)的管理,依照本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奖 励与 处 罚
第十五条 学校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并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者除赔偿损失外,按校规校纪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凡由于不执行本规定,或者不负责任,严重官僚主义,玩忽职守,或者思想麻痹,疏于防范,或者不按公安、保卫部门通知整改,以致发生案件的,对直接责任者按本规定第十六条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列举应当处罚的行为,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交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处理。
凡违反第二章管理规定,其行为尚不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的,可根据情节,参照校规校纪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九条 校内执勤人员,要文明执勤,礼貌待人,说话和气,热情服务。
校内执勤人员严禁贪污受贿、包庇坏人、监守自盗、假公济私,严禁非紧急情况下使用武器和警械。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制裁,或者开除。触犯刑律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经济制裁时使用的票据,按省市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华南师范大学保卫武装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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