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师范大学石牌校区交通秩序管理规定

校内制度 |2014-07-02 09:32:03 |来源:华南师范大学 |评论: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解决校内交通秩序和机动车乱停放问题,营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校内人员是指我校(含教师村)教师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含离、退休教职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校内各单位的机动车辆是指固定资产属于学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交通高峰期是指上午7时——8时,下午5时——6时。
第五条  凡在校道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校道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华南师范大学交通管理规定》。
第六条  学校对维护交通秩序成绩显著的保卫人员和师生员工予以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章   交通秩序的管理
第七条  实行机动车校内准行证制度。准行证分红、绿、蓝三种颜色。接送小学生、教师村以及到市场送货的机动车辆,一律持红证,只能从东南门进出;凡到校内送货的机动车辆,必须避开交通高峰期;校内各单位的机动车辆和私人的机动车辆持绿证;摩托车和外单位的机动车辆持蓝证。从新的校内准行证制度实行之日起,旧的准行证作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和仿制校内《准行证》,违者后果自负。
第八条  无准行证的机动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以及上级领导车和新闻采访车除外),经门卫登记换证后可驶入校园,出校时出示停车场交费凭证,超过半小时又未进停车场者,须交停车费5元方可出门。
第九条  教工迎亲、搬家的车辆,事先应与保卫武装处联系,经允许后可以出入校门。
第十条  旅游公司、运输公司和参观团的车辆未经允许,不得驶入校内。
第十一条  禁止空载出租车入校;载客进校的出租车下客后须立即回转,不得在校内兜客;西门禁止出租车出入。
第十二条  校内人员乘出租车进校,须出示有效证件;探亲访友以及联系工作的人员乘出租车进校,须向门卫说明情况;非经允许,校外人员不得乘出租车进校。
第十三条  禁止装载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品的车辆在校内行驶。
第十四条  禁止大型货运汽车挂车、载重车(经允许者除外)和拖拉机在校园行驶。
第十五条  禁止无牌无证的机证车辆在校内行驶。
第十六条  禁止大功率(400cc以上)的二轮摩托车在校园行驶。
第十七条  从23时至次日6时,摩托车出入住宅区,一律熄火准行。
第十八条  附小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向学生家长和司机宣传我校的交通规则,配合保卫武装处维护好小学生“上落点”的交通秩序,保证小学生从“上落点”到小学路段的交通安全。
第十九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限速20公里/小时。
第二十条  校园内禁止鸣喇叭。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校道上学习驾驶机动车辆;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校道上学自行车;骑自行车时不得双手离开车把。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校道上追逐、打闹、踢球或进行影响交通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校道上施工须通报交通消防科,对沟、坎、洞、穴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第三章 停放车辆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辆在住宅区停放,不得超过3小时;晚上11时之前,必须开到停车场。
第二十六条  到教师村接送教工和探亲访友及其它机动车辆,不得占道停放;进入教师村的大客车和摩托车必须停在指定地点;小车一律停入停车场;自行车一律按规定交费停入桥下停车场。
第二十七条  市场周围禁止占道经营和停放机动车辆。
第二十八条  来校上课、培训、参观和比赛的,一律将机动车停入停车场。机关区、教学区要实行门前“三包”。机关区由保卫武装处负责,各单位门前由各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  陶园北侧和沁园北侧路段,允许在午、晚餐时段,按规定时间临时停放。
第四章 查处措施
第三十条 一般情况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在校道上发生碰撞,由机动车驾驶员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一条 轧坏路基、护栏、花草、树木和一切校园设施,责令违章司机按物品的两倍价格赔偿损失,对故意破坏者加倍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只收费不管理”造成门前秩序混乱而导致发生案件、事故的单位,按《华南师大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凡在禁停区域或在限时区域超时停车者,将请交警或城管部门进校拖车,所需费用由车主自付。
第三十四条 到高架桥下小学生“上落点”接送小学生的机动车辆,在小学生上(下)车后必须马上离开,以免阻塞交通;未经允许,不得在“上落点”停放机动车。
第三十五条 校内人员违反规定又不服从管理者,必要时由该单位主要领导出面批评教育,当场纠正;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 对诬蔑、谩骂、殴打执勤人员者,视情节予以惩罚,触犯刑律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一次违章者,予以警告并登记司机姓名和车牌号码;二次违章者,责令写出书面检讨;三次违章者,没收其准行证,门卫有权拒绝该车入校。
第五章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保卫武装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从2003年4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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